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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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陳前總統辦公室新聞稿】

今日陳前總統委任何朝棟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,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蔡守訓、吳定亞、徐千惠涉嫌濫權羈押,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。
陳前總統認為被告蔡守訓、吳定亞及徐千惠三人既為職司審判職務之公務員,卻違法違憲,以違反「法定法官原則」方式,先是違法組成合議庭,繼而於共同評議之 後,以莫須有之非法定羈押理由,濫權羈押自訴人。被告顯已共同觸犯刑法第125條之規定:「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,為左列行為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一、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…」,及同法第28條之規定:「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」,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第1項規定,提出自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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