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

自由電子報 - 司法改革?司法災難?

自由電子報 - 司法改革?司法災難?: "一、以審了十或十二年以上無法確定的刑事案件,其中可能涉及被告如果是無辜被羈押的冤獄賠償請求權,以及被害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權,只要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終審以「裁定駁回」檢察官起訴,而非以「判決駁回」檢察官上訴而無罪確定,則被告冤獄賠償請求權即完全被剝奪,國家當可省去一大筆賠償金,減輕國庫的負擔,此為草案最大的貢獻。但無辜被告在裁定確定前長期的限制人身自由,似乎只有認栽自我吸收,此時國家司法公器的濫權違法得以免罰,公平嗎?

二、前述被害人的民事損害求償權等了十幾年(附帶於刑事判決的認定),依速審法規定,刑事部分被不明不白裁定駁回後,民事部分即移送民事庭重啟爐灶進行調查審理,既然刑事案件程序不清楚胡弄作結,民事是不是還要從一或二審再到三審更來更去,最後還能夠比刑事審了十幾年容易搞定,而不會再製造另一輪迴出現?被告(侵權者或加害人)在刑事程序解套了,在民事程序仍然還要另闢戰場延長戰線,被害人也要跟著耗下去,雙重輪迴又何妥速之有?"idiot lawmakers'com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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