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

檢引名言論告 是技巧非證據

法界︰檢引名言論告 是技巧非證據

法官名言錄

〔記 者項程鎮、林俊宏、李欣芳/台北報導〕檢方昨在扁案開庭時引經據典批判扁珍,或呼籲認罪,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認為不適宜,呼籲法官不應將此納為心證;法界對 此看法不一,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會長尤美女律師指出,檢察官或法官在論告或判決時,引用名言等感性語言,屬於說服的技巧,但就法論理上,仍要看證 據。

北檢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前天在扁案補充論告時,向扁說「親愛的朋友,請諒解我,我必須釘死你的過錯,來彰顯你曾用一生樹立起來的美好價值。」

不管什麼名言 都不能當判決理由

對於在訴訟程序使用歷史名言,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呂偉誠律師認為,引用名言如果不恰當,就不會打動人心,但法庭內論述要論法說理,前天檢方在扁案引用名言,可能想藉由傳統價值觀,以此打動法官,讓法官聽得進去,增加檢方勝訴機率。

至於歷史名言與判決結果的關係,尤美女表示,不管是什麼歷史名言,法律上都不能作為判決理由,因此,檢方或法官引用時的內容和位置就很重要,但如果名言內容只是道德上的層次,而沒有法律依據,法院就不能作為判決理由,法院更不能因證據不足,就引用作為判決。

曾 任司法官的律師李傳侯表示,引經據典論述的態度必須莊重,例如台開案判決也引用《莊子》的「竊鉤者誅,竊國者侯」,前總統陳水扁在法庭內曾數度提到李登 輝、連戰或宋楚瑜等人的歷史,想證明自己無罪,同樣都是一種類比手法,只差沒用成語,都想透過精確的字句來向法官做訴求。

扁若一審有罪要除名 廉政會將檢討

民 進黨部分廉政委員對此也不以為然表示,扁案一再延押,程序上有嚴重瑕疵,檢方在做良心、道德審判;過去對扁未誠實申報競選結餘款並匯款海外一案,廉政委員 會曾裁決若扁一審有罪,即使已退黨,仍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議處扁,現在這項裁決有必要重新檢討。據了解,廉政會可能在下個月討論此事。

蔡英文受訪時則表示,法律講究的是事實與根據,檢察官的角色在於發現真實,檢察官對案情的道德性評價,並不適合出現,引用個人經驗做為論告的基礎,也不適合。她強調,檢方的上述發言或可讓社會大眾思考,但不應做為論告的陳述,法官也不應納入心證。

立委潘孟安表示,檢察官所言已逾越應有尺度,呼籲法律人依法論法,而不是靠媒體辦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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